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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闽键律师解读《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

SHIPA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0-09-18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对八部法律的修改,并于当天晚上在全国人大网上进行了公布;其中涉及到知识产权领域两部法律即《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


知识产权那点事采访了资深的知识产权律师——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游闽键,针对这两部法律的修改内容,他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一、关于《商标法》修改的内容


此次《商标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行为进行了规制,同时明确了相关代理机构的责任;二是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修改。

(一)规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围绕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行为,本次《商标法》修改针对包括申请人(第四条)、商标代理机构(第十九条)、异议程序(第三十三条)及无效程序(第四十四条)的相关条款均进行了修改,从各个角度全面遏制该种行为。


2018年,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量达到了737.1万,连续多年保持高速增长。实践中,商标代理业务中甚至形成了一种抢注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交易的商业模式,进一步加剧了商标囤积的现象。这给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因为大部分能想到的商标词语都已经被抢注。这种行为严重背离了商标法对商标以使用作为保护的基本原则。


本次《商标法》第四条的修改对商标注册人注册目的的限制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在“闪银”商标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案[(2017)最高法行申4191号行政裁定书]中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该案中最高院认为,如果商标申请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没有真实使用目的,无正当理由大量囤积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同时,在《商标法》第十九条的修改中增加了代理机构的注意义务,并在第六十八条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条款中,增加了对恶意注册商标,恶意提起商标诉讼行为进行处罚。这在历史上是没有的,在本次修改之后,商标代理机构以及律师在从事商标业务的过程当中对于客户是否存在“恶意”存在审查义务,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游律师认为法院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处罚是针对滥用诉权或者妨碍诉讼行为的延伸,但是对于这一种行为在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还有待进一步的规定。

(二)提高商标侵权的法定赔偿金额

针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赔偿,我们花了十几年的时间,从最早规定的30万,到后面的50万、300万,终于走到如今新规定的500万。此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修改,将赔偿总额上限调高至500万,将恶意侵权赔偿最高从三倍调高到五倍,彰显了总书记先后在博鳌论坛和进博会的讲话中反复提到的将“将坚决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也彰显了我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惩罚性赔偿趋势。


同时,本次修订对涉及侵权标识的设备和侵权物品的处理也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因为此前,实践中各个法院对此问题的处理并不一致。本次在第六十三条中增加规定了“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特别增加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这实际上也是体现了我们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并且统一了司法裁判的标准。


游律师认为本次修改虽然体现了重大的进步,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尤其是对于商标恶意注册中“恶意”的界定。尽管在法条中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这样一个定语,但是并不充分。实践中还存在着大量“防御性注册”申请的行为,这一行为该如何与第四条中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区分?如果存在着“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行为,又能否适用修改后的第四条进行规制呢?


总体而言,本次《商标法》修改实现了从单纯重视权利保护,向重视权利保护与遏制权利滥用双重式转变,对恶意注册和恶意诉讼行为予以遏制,是更加理性和全面的看待知识产权问题的体现。同时,目前国家正在规范专利代理行业,着力解决专利非正常申请,多部门建立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游律师认为,这些在专利领域的措施也可以尝试在商标领域进行推广。


二、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的内容

此次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集中在商业秘密的条款部分,游律师认为主要有五个部分的亮点:


第一是扩大了关于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体范围,在第九条中,增加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这一表述,将自然人、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等都纳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体中。


第二是增加了侵权行为的表现方式,除原来的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等行为之外,还增加了“电子侵入”“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些行为方式。这些侵权行为在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都已经在操作了,这次修改对法条进行了补充。


第三是扩大了商业秘密的范围,游闽键律师认为这一点非常重要。通常对商业秘密的理解就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本次修改中增加了“等商业信息”这一表述,这意味着其他不同于技术和经营信息的商业信息也可以用“商业秘密”来进行保护。实践当中,如果将商业模式解释为经营信息似乎有些牵强,但是某些商业模式确实有必要进行保护,它实际上体现的也是权利人的一种法益,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因此,此次修订增加“等商业信息”作为兜底也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


第四就是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因为商业秘密实际上是所有知产案件当中举证最难的一种。举证责任条款的修改相当于对商业秘密案件中原被告的权利义务进行了一次重新的调整和分配,相关法条中对于举证责任发生转移的情况都列得比较清晰和明确,更有利于商业秘密持有人。


最后,第五个亮点和《商标法》的修改一样,提高了处罚的标准,体现了惩罚性赔偿,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戒的力度。


游律师认为,这两部法律的修改适应了经济形势的新发展,着力解决很多知识产权案件中存在的“赢了官司输了钱”“十赔九不足”等问题。这样的修改将能够激励权利人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能够对侵权行为形成威慑,同时还能够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


游闽键律师简介




游闽键,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致力于版权、商标、专利IT法律、网络与电子商务、公司金融、知识产权融资交易等领域的法律工作。


上海市十一、十二、十三届政协委员,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高级研究员,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协会副会长、上海市版权协会副会长,浦东新区专业机构从业人员联谊会会长,上海市社联委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调解员及仲裁员、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2003年获得上海市十佳青年律师和上海市新长征突击手称号;2007年获得首届东方大律师称号;2008年当选全国优秀律师;2009年获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个人三等功;2013年获“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先进工作者”并入选“中国律师行业新闻人物”;2015年获“上海市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荣誉称号;2017年荣列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知识产权第一梯队律师、“ALB中国十五佳知识产权律师”;2018年荣列第五界强国知识产权论坛“年度十佳知识产权大律师”、LegalBand“知识产权诉讼第一梯队律师”、MIP“商标领域IP Star”、2018上海市统一战线(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2019年 LEGALBAND 中国顶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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